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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天津市出台实施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天津市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承德市潘家口、大黑汀流域及引滦输水沿线;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汉中市和安康市等5市31个县(区)。重点任务是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落实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加快与河北省签订协议,共同推动引滦入津水环境协同治理;研究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京津冀三地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水系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三五”期间对口协作陕西省西安市等5市31个县(区),用好对口协作资金,围绕生态经济、环保建设、公共服务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开展项目扶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协助水源区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横向补偿关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19条一级河道、3条输水河道,5个水源水库、6个其他水库。重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继续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封闭管理,持续实施库区生态补贴机制,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库区群众基本利益。重点在北三河水系的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水系的永定新河,海河干流水系的海河、北塘排水河、大沽排水河等水域,探索建立市域内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市辖海域以及具有自然岸线属性的沿海滩涂区域。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补助政策,开展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的海域及自然岸线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持续推进团泊永定河故道
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加快编制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逐步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研究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团泊、大黄堡、北大港、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研究制定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蓟州区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外环线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以及被批准划入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内的郊野公园等重点区域。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破坏生态公益林处罚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分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状况,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
“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不容乐观。”7月13日,在2017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西宁绿色发展论坛上,环保部原总工程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万本太如是说。
在他看来,造成水污染严重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而在治理污水方面,我们也 一直“没有踩到点上”。
7000公里黑臭水体
万本太表示,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严峻。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从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水的几个数据来看一下。首先地表水,7大水系只是珠江水系和长江水系总体上还好,松花江108个断面中劣5类的比例为7%,淮河劣5类比例7%,黄河劣5类比例14%,辽河劣5类比例15%……海河污染最严重,我们监测的161个断面中,满足3类水的比例仅占37%,劣5类的比例占了41%。”他说。
更严重的是黑臭水体,2015年,有关部门曾经做过一次调查,在295个城市当中,发现有221个城市存在黑臭水体,总计找出了1891条黑臭河,加到一起长达7000公里。
地下水方面,有国土部和水利部的两个数据。国土部在31个省的225个城市里采了6214个点,得出的结论是“较差和极差比例占60%”。
“水利部的调查情况更可怕,他们在部分省里采了2104个点进行检测分析,最后得的结论是,较差和极差的比例占了76%。”万本太表示。
而在近岸海域方面,从南到北监测的417个断面中,满足2类水的占比73%,劣4类占了13%。尤其是东海,现在满足2类水的比例只有44%,劣4类水则占比37%,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
监管需到位
在万本太看来,造成水污染这么严重的原因,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二是治理不彻底,三是监管不到位。
“2015年,全国排放废水735亿吨,排放COD(化学需氧量)2223.5万万吨,排放氨氮230万吨,还有挥发酚973万吨,这些污染物都直接排到地表水去了,这是排放量大。”他表示。
而之所以说治理不彻底,首先是工业企业没有100%达标,有专家估计,工业企业处理且达标排放的仅占65%;其次城市污水很多没有达标就排放了,有专家估计,城市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比例只有75%;还有面源污染问题,根据统计,农村一年使用的化肥合计1亿吨,农药130万吨,有效利用率只有50%,除了一部分留在土壤里挥发了,大部分都是“进湖进河”,最后流到海里去。
“还有监管不到位,农村河流的周边基本是垃圾包围着,一下雨涨点水都是进到河里,最后把河流污染得一塌糊涂,这是现在污染的主要原因。”万本太说。
治污要“踩到点上”
万本太表示,现在治理污水“没踩到点上”,没有下决心老老实实地治理工业企业排放,城市污水也没有100%收集。“治理污水应该放在治理点源上,治理城市污水上,这是治理污水的根本。”
此外,河流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不尊重水生态规律,不从水环境改善、水生态健康管理角度去治理,光知道挖管子,光知道搞清淤。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PPP项目,85%都是一些大的建筑企业中标,他们靠的是有钱,但是治水的经验、技术都没有。
“我有个担心,最后钱花了,时间也耽误了,但水没变清,过两年又黑臭了,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万本太说。
他建议,污水治理应遵循“山水统一生命体”的概念,以恢复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完整性为目标,以生物治理、生态恢复技术为主流,以点源治理为重点,集中和分散治理相结合,遵循点源和面源统筹防治的思路,尽力减轻流域水环境的压力,努力使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十三五’治理污水的总方针应该是什么呢?我个人的想法,节水优先,治理着力,富有为纲。现在城市浪费水70到100亿万方,农业漫灌有效率不高于53%,意味着一年农业漫灌有1300多亿方左右的水没有发挥作用。所以节约水就意味着少排污,所以节约优先,治理着力。”万本太表示,“污水作为资源,一定要循环利用,这是我们的治理方针。”
关于治理污水的道路问题,一定要走污水多级循环利用之路,从污水的排放口,到水资源的利用口,乃至到水龙头的喝水口多级循环利用。“一年排水735亿方,如果700多亿方能够重复利用50%,所有的问题就都解决了。”
此外,水处理排放标准还应该分区、分类制订,例如,直接排到河里的严一点,排到灌溉地方的则可以松一点。还要全面落实河长制,坚决执行“一控双达标”制度,以及流域上下游界面水质的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损害补偿制度。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党政同责,好的奖励,坏的追责,这样中国的水在不远的将来就大有希望。”万本太说。
“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不容乐观。”7月13日,在2017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西宁绿色发展论坛上,环保部原总工程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万本太如是说。在他看来,造成水污染严重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而在治理污水方面,我们也 一直“没有踩到点上”。
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比新旧条例可以发现,新政策在6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等等。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可以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所有条款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
删除前: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修改前: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条例》修订中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明确建设项目编制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修改第二十条,删去第二十二条。
修改前: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修改后: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修改前:
没有相应条款
修改后:增加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修改前:
没有关于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相应条款。
修改后:
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修改前: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修改后:
删去。
六、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七、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8月1日至9月15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将以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8月2日,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第四次联席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发布了《2017年夏季京津冀联防联控环境保障工作方案》《京津冀2017年夏季水污染防治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按照安排,8月1日至9月15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以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联动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共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据介绍,在大气污染方面,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将以燃煤企业、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高排放机动车、“三烧三尘”等为重点,开展联动执法,问题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查处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气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同时,加强执法宣传,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企业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引导企业自觉自律、守法生产。
在水污染方面,三地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防控交界流域水体污染。
根据工作安排,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重点围绕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饮用水与地下水保护四个方面,以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等为重点,对京津冀三省市交界各流域周边区域范围内涉水污染企业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依法严厉查处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关闭严重污染企业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以及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工作安排中多次提到了严打监测弄虚作假的行为。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均曾出现因环保数据造假而被环保部点名的情况。
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天津的督察反馈中,督察组就指出,天津的滨海新区、武清区则存在治污“走捷径”现象,“在监测站周边区域采取控制交通流量、增加水洗保洁次数等功利性措施”。
今年4月19日,环保部曾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情况,包括河北唐山的两家企业干扰仪器环境条件影响监测数据的问题。在2015年9月,环保部还曾通报过北京通州区漷县污水处理厂因监测数据造假被罚160万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