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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热议不断,专家、设计院、一线厂长各有看法,元芳,你怎么看?
一线污水处理厂厂长对标准的看法和共识
1、执行新标准,需要考虑深度处理技术的成熟度
“现在执行的GB18918-2002标准实际上已经比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严格。在全国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一级A标准的情况下,又前置性的推出这种排放限值,会造成很多刚刚改造完1年的污水处理厂可能又要进一步改造”,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春荣讲到。对于这个标准,需要考虑深度处理技术的成熟度以及配套的设备与实施是否跟得上,未来改造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也需要提前考虑。
2、新标准,需要考虑电耗、药耗、碳源的增加与污染物降低间的平衡
征求意见稿的限值提高很多,以现在成熟的水处理技术也能达到,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大量的电耗、药耗及碳源的增加。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七格污水处理厂厂长严国奇提到,“污水处理厂在从一级B提标到一级A过程中,我们已经切身感受到了能耗和药耗的大量增加”。新增加的能耗和药耗也是对碳排放的贡献,而碳排放的增加与最终污染物的减少之前的平衡在制定新标准时需要考虑。
3、对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指标项次限值的意见与建议
粪大肠菌群:建议删除,或从宽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出水粪大肠菌群限值为1000个/L,这比自然水体(20000个/L)及自来水厂的要求均要低,而粪大肠菌群进入自然水体会快速繁殖,对其控制值得商榷。同时,多个厂长反映,考核指标中虽明确指出以24小时混合样作为监测水样,但目前考核采样仍以瞬时样为主,取完样之后可能要过一天才能监测。“污水处理厂在投加次氯酸钠和氯之后粪大肠菌群瞬时已经达标了,但是经过一天的分裂繁殖可能又超标了,监测的水样取样方式和保存方式都值得研究”,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新提到。同时,建议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去处制定消毒控制指标。
COD:由50 mg/L降为30 mg/L值得考虑
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指标主要为氮、磷等,需要对TN、TP、BOD5等进行控制,但COD指标由50mg/L降为30mg/L需要考虑。对于污水处理来说,一是污水厂出来的COD由于可生物降解的COD已经去除,因此排放到河道中的COD对溶解氧影响不大;二是“脱氮时需要增加碳源,加碳源会导致COD升高,TN和COD同时控制也是个矛盾”,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主管鲍资茂讲到。
SS:由10 mg/L降为5 mg/L,检测难度大
出水SS指标小于10 mg/L一般很难检测出来,降到5 mg/L检测更难。在实际经验中发现,SS检测取样100ml误差会很大,取样300-500ml误差较小。在实际化验时,SS指标为5 mg/L,“化验员可能手一抖,就超标了”。
重金属:市政污水处理厂没有去除能力
多个污水厂厂长反映,市政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化处理方法,对于重金属基本没有去除能力。增加重金属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选择性控制指标:指标项次多,且污水处理厂实际没有去除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每年至少一次对表2中列出的所有项目进行采样监测,检测出的项目均纳入选择控制项目。表2中选择性控制指标82项,项目多,检测费用昂贵,同时,即使检测出,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活性污泥法对这些指标也无法控制。
4、检测方法与考核或督查中实际做法冲突
对于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之前的要求均为“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多个污水厂厂长反映,在实际考核或督查中,基本均是瞬时取样,并以此为标准。执行与方法的不一致也让污水处理厂“有苦说不出”。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施汉昌教授
第一,COD从50mg/L降到30mg/L有没有必要? 其实现在污水处理对总氮、总磷、COD、BOD5、SS都已经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除了这些指标,还有没有后续我们需要监控的新指标?从我们人类生活来说,再往下找污染指标的话,一类是抗生素,一类就是内分泌干扰物。现在打针吃药,以及猪牛羊乳品里都有抗生素,这些东西都会通过人体排放汇到污水里。这些指标在不久的将来也将会逐渐成为污水处理的限制指标。COD从100mg/L降到80mg/L,再降到60mg/L甚至更低,实际上COD越低, 剩下的东西往往是有环境风险、不易降解的物质,所以这就是导致新标准要把COD再往下降的原因。
第二,是粪大肠菌群指标有没有必要?最初污水处理里出现粪大肠菌群是作为一个代表来考虑的,它代表人类肠道细菌或病毒对水的感染。但全部测定各种细菌非常困难,所以就选择粪大肠菌群这个代表作为限制值。像饮用水限值现在是0个/L,之前还有一个小于3个/L的标准,它实际上代表水体里这些容易让人得肠道疾病的微生物减少了多少,所以它是个代表,控制的并不仅仅就是粪大肠菌群。为什么选粪大肠菌群呢?因为它对人体影响相对比较小,同时对实验室要求低,如果选择其他的菌,要好几层防护才能去做。粪大肠菌群这个指标是代表人的粪便污染对水影响的程度。
江南大学李激教授
目前总砷的测定,标准里的方法非常复杂,实际监测中基本上不用;另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环保部标准所已经很久没有生产标准样了,这些问题也都值得商榷。关于因地制宜来制定标准,实操难度很大,我个人也比较担心标准就按照这个来实施。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陈珺总工
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涉及到技术性能、标准限值、采样方法、评价方法,而这些又是互相相关。COD作为衡量有机污染物去除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对环境的污染在100年前活性污泥工艺发明之后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过分的苛刻,除非出于水的回用等其他目的。氮、磷污染物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严格,尤其是在敏感水体的地区。今天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新兴污染物,这是今天的挑战,而不是对COD的过分追求。
如何才算达标?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评价方法的事情,是采用年均值,还是月均值,还是每个水样都达标,还是一定比例的水样都达标,这牵涉到技术的性能、不同国家管理环境问题的思维,比如欧盟要求10万人口当量以上的污水厂总氮年均值小于10mg/L,用的是混合样。而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用的是瞬时样,总无机氮小于13mg/L,但规定5个连续的水样中容许有1个超标,超标的幅度需小于100%的限值。因此,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国情、历史、环境、技术等综合考虑。很多厂长都提到了粪大肠菌群,这个指标在加拿大也测,但是是用几何平均值,而非算术平均值。总之,标准制定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来自基层最真实的声音的确是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的。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
任何环境问题都是和经济相关的。设计达到什么样的排放水平,就得有什么样的投入。
其次,出水中不可生物降解的COD,如果是天然物质的话,不会造成水体的黑臭。因此,如果把COD要求强制的达到20mg/L这样的水平,尤其在未来污水进水的浓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这样的高标准属于劳民伤财。
我认为对我们现在的污水处理技术来讲,有一个指标更为关键,即氨氮指标,这和黑臭富营养化等直接相关。而且,如果出水的氨氮指标能低于1mg/L升的话,相关的COD、BOD都会达到相应要求。
在总磷、总氮指标方面,我跟国内相当一部分专家的观点有些不一样。我认为,如果目标是控制藻类的生长和富营养化,那么必须重视氮磷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总氮再低,如果总磷没有变化,那么也解决不了问题。
从这个角度,从对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来讲,总磷是第一位的,氨氮是第二位,总氮指标是第三,控制了这三个指标,污水排放的常规指标就控制住了。
碧水源文剑平董事长
代表性观点——强化排放标准要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并直接将黑臭水体归咎于污水厂!—“依据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过后,所排水的标准是一级A。“Ⅰ类到Ⅴ类是水资源,越过了Ⅴ类就不是水资源,一级A是劣Ⅴ类水,就是能够产生污染的液体。换句话说,在现行国标下,对我国水环境负荷超载的流域和地区,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
中国水网近期刊载的《财经国家周刊》对文剑平观点的系列报道:“支持者大多为有自主研发膜技术实力的企业。反对者则集中于采用传统技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单位,对他们而言,“达标排放”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能从保护水环境的角度思考问题;业内部分水务投资和运营企业,或由于自身缺乏创新技术,或因长期引进国外技术,不去创新,对当下的创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总是以采用新技术一定会增加投资成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反对”。
中国环科院夏青原副院长、总工程师
夏老认为,提高排放标准不是治本之策!“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须反对任意加严排放标准限值,搞一个特别限值去抢占环评、规划、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空间;更反对用特别加严的“一刀切”国家标准去否定地方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不是关在屋子里编标准,而是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刘智晓博士
1、改善中国水环境问题要从区域或者城市健康水循环角度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依赖提高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要综合考虑提高管网收集率普及率、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合流制CSO的妥善处理;合流制管网不同位置的储存滞留池的设置;污水厂进水端暴雨期峰值污水的储存及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及工业废水点源污染的控制等。
2、中国不适合制定“一刀切”横贯大江南北的统一排放标准,优先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N、P指标不能一刀切。对于特定敏感性区域,建议结合水环境容量,科学评估N、P污染物在该特定水域水体富营养化中的贡献,研究N/P比在水华爆发中的变化规律及控制措施,进而制定科学的指标控制数值及年排放总量的限制。
3、本标准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里需要澄清和明确农村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厂的界定。
4、具体到本次修订标准上,建议要综合考虑高级别的排放标准到底对改善水环境的必要性和对“大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影响:首先,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无疑将会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艺“一窝蜂”的上马,这在目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会加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雨水治理、管网普及等一系列综合水环境治理措施的投资受到影响。其次,高的排放标准,会大幅度增加对能耗、药剂、材料、设备的消耗,这些消耗来源于上游不同产业,这些产业实际都是在贡献着对环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这种做法可能会转嫁或提高了上游产业对环境的直接污染,实际上是违反生态伦理的。
5、考虑排放指标之间的关联度,排放指标的设置无需对SS、COD和TP、TN进行同步高标准限定。即使采用高标准,建议考虑只对TP、TN进行限制,营养指标限制了,SS、COD等指标也会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则,对COD、SS同步实施高级别限制,会加大不必要的投资及运行费用,因这部分残留的COD、SS本身就属于难以生物降解,且对受纳水体危害性并不大,对环境的总体改善并无同比的贡献度。
6、采取高排放标准时,建议考虑采用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标进行考核。目前修订的排放标准涉及到的“特别排放限值”,逐渐趋向污水处理技术的LOT水平,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制定就要考虑到污水处理过程客观存在的不稳定性,指标越严格,这种达标难度越大,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考核办法。此外,现在的环保部门考核往往瞬时样,这对运营企业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下,在总体水价机制及地方财政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风险极大。
7、消毒指标:要结合污水厂尾水排放及最终用途,决定消毒方式及粪大肠菌群数指标。
8、选择性控制指标:指标的选择与指标数值的确定,要科学合理。
IWA主席,维也纳技术大学教授 Helmut Kroiss博士
中国排放标准中的取样方法和欧美都有所差异,并且达标率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欧洲一些国家并未要求100%达标。如德国以4或5个连续取样来判断是否达标;奥地利要求日平均样的年达标率为95%。当排放入湖泊时,TP要求小于0.5mg/L,当排放入河流时,TP需小于1.0mg/L。在一些特殊的水域,排放标准也会更严格。
在制定总氮排放标准时是考虑进水和出水的总氮去除率需大于70%的原则,鉴于这一原则,执法机关往往参考总氮的年平均去除效率,而不是基于瞬时排放值。例如为降低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做出努力的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排放浓度,往往比那些实际进水量小但地下水渗入严重的污水厂的浓度要高,而后者才是执法机关真正的处罚对象。
据我所知,中国还存在化粪池系统,这将导致污水厂进水的有机质含量偏低,也可能会影响到碳氮比,从而影响总氮去除的效率。温度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有显著影响,在北京和天津的地方标准中,采用了冬季时间段,对冬季氨氮的排放限值进行单独说明,然而按水温而非季节来划分应该更为科学。
中国目前基于日均混合样达标要求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势必大幅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而实际上对整体的水环境改善作用非常有限。
从长期的经验来判断,如果污水厂能高效稳定运行,传统活动污泥法可去除94%的进水COD(在达到完全硝化的条件下)。如果二沉池得到很好的设计,即使不需要额外后续处理的情况下,中国一些标准中提出的出水COD 20mg/L或30mg/L 也是可以实现的;在无后过滤工艺的情况下,BOD无法每天都稳定达到4-6 mg/L。二沉池出水中的生物絮体是影响污水厂排放水中BOD、SS和TP浓度的最终决定因素。执行中国的最严格的TP排放限值,就需要用到化学法除磷。在瑞士,通过后化学絮凝过滤,TP能稳定小于0.3 mg/L。我本人并不敢肯定传统的砂滤能否满足每日出水TP稳定小于0.2mg/L的要求。在美国的Blue Plains污水厂,他们的TP的月平均值要求小于0.1 mg/L, 是通过膜过滤的工艺实现的。
关于氨氮的去除,我们的研究所已经开发出了,为了达到如此严格排放限值的一系列设计和运行的模型。从经济上来说,推荐95%甚至97%的氨氮排放达标率,这样可以节约可观的投资。实际上,即使氨氮非100%达标,对整体的受纳水体水环境和可能的水回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针对中国的水质特点,我想在没有外加碳源的情况下,总氮将无法达标。在这样严格的标准要求下,污水处理厂的能耗自给将很难实现。自养脱氮工艺(厌氧氨氧化)将是一个技术手段,能有效降低能耗,但这是最新的工艺,还有很多挑战需要解决。针对北京和天津的气候条件,我不清楚主流厌氧氨氧化是否能够稳定的满足如此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但在未来,主流厌氧氨氧化能成为解决方案。
如果基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考虑进水水质和排放标准,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无法实现能耗自给,这一结论可利用很多模型计算得到。在北京和天津等中国严重缺水的地区,污水的达标排放和水的有效回用,比污水厂实现能耗自给更为重要。
从温室气体排放的角度来说,中国的化粪池系统有很多弊端。除了化粪池自身产生大量的甲烷外,导致污水厂碳氮比不足,也会限制反硝化过程的效率,并释放出N2O。
总体来说,现有的技术手段能够满足中国日益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要求。但从保护受纳水体的角度,控制面源的污染应该更有效。
设计院观点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意见和建议:
1、标准的编制方式是依据于我国的标准编制规范,是否做到了深入的调研,包括走出去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去调研,看看人家的标准是如何提出的,为什么人家的水系及环境那么好,而出水标准有比我们国家的指标低很多呢;要避免一谈到标准修订,就提高标准的现象发生,试想一下,下一个十年我们的标准将如何修订呢?
2、有机物和营养物的排放标准限值的设定的依据是什么?对于当前我国的水系污染情况,制订什么样的标准是科学的,值得思考?纽约州EPA通过对纽约市哈德逊河水系的十余年的不断研究,分析计算出水体的自净能力,最终确定了纽约市的各个污水处理厂向哈德逊河排水的排放标准,我们认为,这样制订的方法是科学合理的。
3、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否应该仍以生物处理为主调,如果认可了这个思想,就应该考虑任何有害物质的去除,都应该在生物处理的范围内,如果常规处理不能去除的物质,应该修订有关规范,将这些物质纳入到点源处理中消除。我们认为,各种制药废水的排放标准就相对科学。
4、我们认为,国家标准是设计时使用的最高标准,在标准使用上应该清晰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致使对标准的执行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标准中4.2.2节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中一级A 标准;敏感区域外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一级B 标准,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二级标准。”我们认为关于80%的比例标准的判定很难,执行也难,一个排水分区内如果建有污水处理厂,现在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79%的话,执行一级B仍然很难;如果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81%,而过几年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79%的话,还得马上去升级,最主要的是,80%的比例由哪个部门来判定?
5、希望进一步明确4.2.4节,关于“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这个裁定权利和责任由哪一个机构来负责?
6、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污水是二级处理标准,主流技术是以活性污泥法为基础的生物处理工艺,二级处理工艺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国家COD都基本在这个范围,考虑到一些外界的影响,COD会略微高一些,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体现。我们通过对自然界微生物的强化(活性污泥)实现了在自然界需要长时间、大空间的处理,已经完成了有机物应有的处理,二级出水中的COD已经很少耗氧,不再招致自然界微生物的耗氧引起水体黑臭,似乎没有必要再通过高投入去消灭那一点点COD,相反这些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水处理的碳足迹(电耗、物耗消耗所致)。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希望看到为了去除那么一点点惰性的COD 指标,把污水处理厂变成了化工厂。
7、标准中4.2.2节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二级标准。”如果工业园区的工业性质复杂,即使执行二级标准,对于COD的去除,难度仍然很大。可否改变一下思维,从源头上去除这些顽固的COD 呢!
8、支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标准更新,这样能够避免出现“邻避效应”现象的发生,检测手段感觉还是很不方便,建议编制有关实现这个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的去除大气污染物并使之实现排放标准的必要手段。
9、表一的第12项,粪大肠菌群数的要求,是意味着污水处理厂需要时时消毒吗?是否有这个必要呢?是否想任何水系排放都需要这个要求呢?建议认真研究。
10、建议附表给出“敏感区域”的62个国控重点湖库和沿海11省56个地市212个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我们很难找到。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4.2.1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中一级A标准。对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废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执行难度较大,建议放宽到一级B标准。
2、4.2.2条中工业废水的比例80%不能确定是污染物浓度还是流量,应该明确。这一条按照条文理解可以作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标准,由于污水厂来水是变化的,在污水厂运行过程中,如果比例超标,经污水厂申请,可以适当放宽排放标准。
建议将80%改为60%。
3、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中增加了总镍和苯并(a)芘,对很多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县级环保部门,这两项指标检测有困难,编制说明中将这两项原选择控制控制项目增加为基本控制项目的原因解释为这两项在典型污水处理厂检测中有较高检出率,但目前的污水处理工艺对这两个污染物指标无直接去除效果,较高的检出率是因为工业点源控制不好,建议这两项指标仍为选择性控制项目。
4、4.2.4 表2选择性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中,新增的总铝指标0.2mg/L,考虑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铝指标为0.2mg/L,污水处理过程中有时会投加铝盐,部分工业企业用水中也可能会增加铝盐,建议放宽到0.5mg/L。
5、5.1条表3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浓度值。由于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居民区的距离远近不同,建议在标准中还是沿用原来的分级标准,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可以通过环评提出更严的要求。
6、建议仍保留原标准中对于COD大于350mg/L的污水处理厂按照去除率要求,同时增加对于总氮超过60mg/L的污水处理厂也按照去除率或者碳氮比要求。
7、6.3条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污泥处理的,出厂污泥应达到表4中1~4项控制项目的规定。
粪大肠菌群值和细菌总数这两个指标对于脱水污泥不能达到,如果还要进行处理,委托专门机构处理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建议出厂污泥满足表4中1~2要求。由于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环境风险比较容易控制。
8、我国地域广,且处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污水处理厂污水来源复杂,目前污水处理是以微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工艺,收到来水、气温、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建议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方式,水样检测取周均值或者月均值或者采用达标保证率的方式,既能控制进入环境中的污染物重量,也能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如果采用达标保证率的方式建议采用85%~90%。
9、7.4.2条中表5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采用重铬酸钾法,对于进水没有问题,由于经过充分处理,水质已经接近地表水体,建议出水采用高锰酸钾法测定,主要是减轻过量使用重铬酸钾对环境的影响,日本也是使用高锰酸钾法。只要全国都使用一样的标准,就可以对比。
10、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到污水处理费、企业运行成本、居民水费等多个因素,任何国家排放标准和经济代价之间都追求平衡,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新标准实施后,保守估计污水处理成本在1/0~3.0元/m3, 多数污水处理厂在1.2~1.8之间,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在0.5元以下,而且城镇污水处理厂中还有约10%~15%的地下水,今后可能还要处理初期雨水,所以建议减少按照特别排放限值、一级A标准的适用范围,否则污水处理厂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为使污水处理厂达标,需要投加大量的碳源、药剂、消耗电能,也会间接产生污染,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
作为“水十条”落地实施、完成阶段目标的关键年,在政策驱动和市场需求之下,2017年将迎来水污染综合治理投资高峰,万亿级市场空间有望释放。国内机构预测,包括黑臭水体治理、污水提标改造、工业废水处理以及环境监测等细分领域在内的市场体量将迎来新一轮爆发期。
入夏以来,中国南北方降雨频发,这给我国水处理行业带来一系列的考验。对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逐步解决水处理建设中的水污染及内涝等问题,并对水处理产业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德国工学博士柯艳春表示,要在短的时间内清理过去几十年欠下的环保旧账,对治理资金筹措、治理技术路线选择和项目建设质量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包括地方政府和环境治理企业在内的参与各方都是巨大挑战。
水处理行业迎来机遇 实力强劲企业将胜出
我国水处理产业大致分为三大类,饮用水处理市场,技术相对较为成熟;污水处理市场,全国已建成3976座县市以上污水处理厂,但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率较低,市场较大;流域治理市场,市场非常巨大,我国七大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在IV类及以下的断面占比28.8%,其中海河流域污染最为严重。
基于我国水处理等问题的现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提出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环境治理走向前台的同时,使水处理产业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预计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至5万亿元。
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环境治理强制性或倾斜性的PPP政策,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各地推出的PPP项目已接近万个,总计划投资额达到了10万亿元的规模,而环保项目则是数量最多的项目类型之一。大中型环保企业也瞄准了水处理市场的发展空间,并且进行了积极的布局。
水处理行业将成为未来各类型、各体量环保企业竞争及合作的重要舞台,其发展前景尤为可观。柯艳春认为,我国的环保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效果为王”的时代,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综合实力强劲、技术体系完善、工程经验丰富,能保证环境治理长期效果的环保企业才能够把握这难得的机遇,迎接这种挑战。
水处理现状严峻 核心技术待突破
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公布的数据,中国水资源总量在214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五位,但人均水资源仅有2062立方米,位列全球106位。水资源日渐匮乏、城市内涝与水污染等环保问题日益严重,水处理企业仍有诸多困境亟待解决。
传统单一的水处理解决方案已难以满足水处理市场的需求,随着更多环保政策的出台,企业需关注自身的业务定位,把战略目光放到水环境的综合整治、提供水处理及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上来。
国内水处理市场上,核心水处理技术始终是企业保持市场份额领先优势的关键点,紧跟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创新更是企业不断前进的基石。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张伟表示,政策配套跟不上市场需求以及核心技术没有突破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柯艳春认为,在水处理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黑臭水体及流域治理污染成因的正确诊断;在极端气候下的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营;水处理设施的专业运营,特别是沉砂等前处理和溶氧控制等工艺环节的控制;痕量物质在污水处理和自来水生产中的去除。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从政府层面来看,排放标准被不断提高的同时,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审核和提高程度不够;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心缺失,管理粗放。
该业内人士还认为,水处理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但要切实做好水污染治理和规划,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当的排放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在企业达标排放的同时,节能降耗,改善水环境质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天津市出台实施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天津市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承德市潘家口、大黑汀流域及引滦输水沿线;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汉中市和安康市等5市31个县(区)。重点任务是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落实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加快与河北省签订协议,共同推动引滦入津水环境协同治理;研究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京津冀三地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水系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三五”期间对口协作陕西省西安市等5市31个县(区),用好对口协作资金,围绕生态经济、环保建设、公共服务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开展项目扶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协助水源区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横向补偿关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19条一级河道、3条输水河道,5个水源水库、6个其他水库。重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继续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封闭管理,持续实施库区生态补贴机制,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库区群众基本利益。重点在北三河水系的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水系的永定新河,海河干流水系的海河、北塘排水河、大沽排水河等水域,探索建立市域内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市辖海域以及具有自然岸线属性的沿海滩涂区域。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补助政策,开展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的海域及自然岸线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持续推进团泊永定河故道
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加快编制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逐步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研究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团泊、大黄堡、北大港、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研究制定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蓟州区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外环线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以及被批准划入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内的郊野公园等重点区域。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破坏生态公益林处罚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分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状况,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
“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不容乐观。”7月13日,在2017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西宁绿色发展论坛上,环保部原总工程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万本太如是说。
在他看来,造成水污染严重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而在治理污水方面,我们也 一直“没有踩到点上”。
7000公里黑臭水体
万本太表示,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严峻。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从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水的几个数据来看一下。首先地表水,7大水系只是珠江水系和长江水系总体上还好,松花江108个断面中劣5类的比例为7%,淮河劣5类比例7%,黄河劣5类比例14%,辽河劣5类比例15%……海河污染最严重,我们监测的161个断面中,满足3类水的比例仅占37%,劣5类的比例占了41%。”他说。
更严重的是黑臭水体,2015年,有关部门曾经做过一次调查,在295个城市当中,发现有221个城市存在黑臭水体,总计找出了1891条黑臭河,加到一起长达7000公里。
地下水方面,有国土部和水利部的两个数据。国土部在31个省的225个城市里采了6214个点,得出的结论是“较差和极差比例占60%”。
“水利部的调查情况更可怕,他们在部分省里采了2104个点进行检测分析,最后得的结论是,较差和极差的比例占了76%。”万本太表示。
而在近岸海域方面,从南到北监测的417个断面中,满足2类水的占比73%,劣4类占了13%。尤其是东海,现在满足2类水的比例只有44%,劣4类水则占比37%,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
监管需到位
在万本太看来,造成水污染这么严重的原因,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二是治理不彻底,三是监管不到位。
“2015年,全国排放废水735亿吨,排放COD(化学需氧量)2223.5万万吨,排放氨氮230万吨,还有挥发酚973万吨,这些污染物都直接排到地表水去了,这是排放量大。”他表示。
而之所以说治理不彻底,首先是工业企业没有100%达标,有专家估计,工业企业处理且达标排放的仅占65%;其次城市污水很多没有达标就排放了,有专家估计,城市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比例只有75%;还有面源污染问题,根据统计,农村一年使用的化肥合计1亿吨,农药130万吨,有效利用率只有50%,除了一部分留在土壤里挥发了,大部分都是“进湖进河”,最后流到海里去。
“还有监管不到位,农村河流的周边基本是垃圾包围着,一下雨涨点水都是进到河里,最后把河流污染得一塌糊涂,这是现在污染的主要原因。”万本太说。
治污要“踩到点上”
万本太表示,现在治理污水“没踩到点上”,没有下决心老老实实地治理工业企业排放,城市污水也没有100%收集。“治理污水应该放在治理点源上,治理城市污水上,这是治理污水的根本。”
此外,河流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不尊重水生态规律,不从水环境改善、水生态健康管理角度去治理,光知道挖管子,光知道搞清淤。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PPP项目,85%都是一些大的建筑企业中标,他们靠的是有钱,但是治水的经验、技术都没有。
“我有个担心,最后钱花了,时间也耽误了,但水没变清,过两年又黑臭了,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万本太说。
他建议,污水治理应遵循“山水统一生命体”的概念,以恢复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完整性为目标,以生物治理、生态恢复技术为主流,以点源治理为重点,集中和分散治理相结合,遵循点源和面源统筹防治的思路,尽力减轻流域水环境的压力,努力使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十三五’治理污水的总方针应该是什么呢?我个人的想法,节水优先,治理着力,富有为纲。现在城市浪费水70到100亿万方,农业漫灌有效率不高于53%,意味着一年农业漫灌有1300多亿方左右的水没有发挥作用。所以节约水就意味着少排污,所以节约优先,治理着力。”万本太表示,“污水作为资源,一定要循环利用,这是我们的治理方针。”
关于治理污水的道路问题,一定要走污水多级循环利用之路,从污水的排放口,到水资源的利用口,乃至到水龙头的喝水口多级循环利用。“一年排水735亿方,如果700多亿方能够重复利用50%,所有的问题就都解决了。”
此外,水处理排放标准还应该分区、分类制订,例如,直接排到河里的严一点,排到灌溉地方的则可以松一点。还要全面落实河长制,坚决执行“一控双达标”制度,以及流域上下游界面水质的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损害补偿制度。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党政同责,好的奖励,坏的追责,这样中国的水在不远的将来就大有希望。”万本太说。
“当前中国水污染较重,形势不容乐观。”7月13日,在2017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西宁绿色发展论坛上,环保部原总工程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万本太如是说。在他看来,造成水污染严重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而在治理污水方面,我们也 一直“没有踩到点上”。
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比新旧条例可以发现,新政策在6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等等。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可以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所有条款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
删除前: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
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修改前: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条例》修订中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明确建设项目编制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修改第二十条,删去第二十二条。
修改前: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修改后: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修改前:
没有相应条款
修改后:增加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修改前:
没有关于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相应条款。
修改后:
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修改前: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修改后:
删去。
六、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七、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8月1日至9月15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将以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据了解,8月2日,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第四次联席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发布了《2017年夏季京津冀联防联控环境保障工作方案》《京津冀2017年夏季水污染防治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按照安排,8月1日至9月15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以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联动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共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据介绍,在大气污染方面,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将以燃煤企业、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高排放机动车、“三烧三尘”等为重点,开展联动执法,问题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查处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气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同时,加强执法宣传,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企业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引导企业自觉自律、守法生产。
在水污染方面,三地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防控交界流域水体污染。
根据工作安排,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重点围绕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饮用水与地下水保护四个方面,以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等为重点,对京津冀三省市交界各流域周边区域范围内涉水污染企业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依法严厉查处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关闭严重污染企业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以及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工作安排中多次提到了严打监测弄虚作假的行为。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均曾出现因环保数据造假而被环保部点名的情况。
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天津的督察反馈中,督察组就指出,天津的滨海新区、武清区则存在治污“走捷径”现象,“在监测站周边区域采取控制交通流量、增加水洗保洁次数等功利性措施”。
今年4月19日,环保部曾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情况,包括河北唐山的两家企业干扰仪器环境条件影响监测数据的问题。在2015年9月,环保部还曾通报过北京通州区漷县污水处理厂因监测数据造假被罚160万元的情况。